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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57/2004-053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浙广局发〔2004〕148号 有效性: 废止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发布机构: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59-2004-0001 成文日期: 2004-07-20

关于加强全省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7-20 09:46 浏览次数:次

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为适应我省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广播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复函〉的通知》(个人劳字[2003]177号)、《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2003]38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广播影视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广播影视行业推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提高全省广播影视行业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促进我省广播影视事业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总局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已相继推出了广播影视行业部分特有工种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今后,各市、县(市、区)广电部门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必须使用广播影视行业统一组织编写的职业(工种)大纲和教材,其职业(工种)大纲和教材由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浙江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广电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提供。对尚未编写的职业(工种)大纲和教材,在总局职业技能指导中心统一规划下,由各省广电职业技能鉴定站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广播电影电视)》要求,分别组织编写,经总局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后施行。

三、统一鉴定标准

我省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省广播电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综合管理指导下,由各市、县(市、区)广电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会同省广电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实施。省广电职业技能鉴定站按照严格遵守统一标准、教材、命题、考务管理和证书核发的原则,对全省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和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省广电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承担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极(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考核鉴定工作。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和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工作由总局职业技能指导中心直接管理。凡参加广播影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合格人员,由省广电职业技能鉴定站报总局职业技能指导中心,核发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编号、统一验印,并颁发电子注册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积极推进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就业准入制度

全省广播影视行业企事业单位所有从事特有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应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新招技术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实行就业准入,已在技术岗位,尚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于2006年底前达到持证上岗。届时,凡到期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不得上岗。从今年起,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将作为全省广播电视年检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广电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督促广播影视单位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鉴定(考核)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参加鉴定的积极性。

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浙江职业技能鉴定站联系电话:0571-88068969、56352970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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