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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57/2010-053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浙广局发〔2010〕183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发布机构: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59-2010-0003 成文日期: 2010-08-28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28 09:56 浏览次数:次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集团):

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在解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传递金融市场信息、服务群众投资理财需求、开展投资者教育、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广播电视证券类节目也存在着亟需规范的问题:一些播出机构违规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节目审查把关不严,播出的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一些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个人利用证券节目平台,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甚至欺诈投资者;节目中播出的证券信息类产品等广告夸大宣传、内容虚假。

为确保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正确舆论导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现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就加强我省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把证券节目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服从和服务于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大局,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

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办证券节目须为自制自播,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三、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或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其资质、资格和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并在节目中明确公示相关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节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或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

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从业资格,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四、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招揽客户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预测或承诺投资收益,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

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中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五、有关提供证券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须经证监局审查,播出机构在播出此类广告前应严格审验相关文件、材料。经审查通过的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播出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并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不得播出未经证监局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查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加强证券节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七、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当地证监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信息和相关证券监管信息,认真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资格,及时停播违规证券节目,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等事宜。

八、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播出机构证券节目的管理,对违反《通知》规定和本通知所明确的管理要求的,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自律,制定并落实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节目把关,杜绝证券节目中的违规行为。

接本通知后,凡办有证券节目的播出机构要对照上述规定,对证券节目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问题的应立即予以整改。有关证券节目开办情况和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省局备案。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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