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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57/2014-05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浙新广发〔2014〕188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发布机构: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59-2014-0007 成文日期: 2014-11-24

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言论类、评论类节目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24 10:03 浏览次数:次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

  近年来,我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陆续开办了一批言论类、评论类节目。这些节目,在解读新闻事件、针砭社会时弊、维护公众权益和弘扬社会正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鲜明的个性特色和广泛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言论类、评论类节目管理,把握正确导向、提升节目品质、增强舆论引导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选题把关

  当前社会舆论环境复杂,广播电视言论类、评论类节目在选题上尤其要严格加强把关。

  一是确保选题真实性。真实是新闻评论的生命。广播电视媒体应在新闻事实性和调查性报道基础上,发表言论、阐述观点、传递倾向性意见。要以权威渠道消息或可证实的新闻事实为言论类、评论类节目的题材,对引用其他媒体的信源,必须严格筛选,坚持言论、评论所依据的新闻事实准确。要多选择贴近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题材,防止出现外省新闻题材占比过多和擅自对国际新闻事件发表不当言论等问题。未经核实的消息特别是来自微博、微信等网络传闻,不得作为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播发言论、评论稿件,社会自由来稿不得直接采用作为本台评论。

  二是控制负面、敏感题材比例。言论类、评论类节目要崇尚真善美,增强感召力。要坚持正面引导,准确反映社会面貌,防止因负面内容过于集中而放大公众负面情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要尊重新闻事实,把好正确导向,防止以偏激言论、过度娱乐,歪曲新闻事实,制造轰动效应。涉及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选题要及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是注意话题延续性。对新闻事件的评论,应力求反映事件全貌,揭示事件本质,做到准确全面、有始有终,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避免随意割裂新闻事实、片面追逐社会热点。

  二、切实加强导向管理

  广播电视言论类、评论类节目会较多地触及社会“难点、热点、焦点”问题,要切实加强节目内容审核把关,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一是自觉坚持客观公正。言论类、评论类节目要以全面、联系、发展的观点看待社会问题,力求在摆事实、讲道理中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思路,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积极稳妥地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防止以简单化、片面化的方式看待问题,扭曲事实真相,评判新闻当事人。

  二是坚持建设性原则。言论类、评论类节目既要针砭时弊、揭露丑恶、痛斥愚昧,也要正本清源、解疑释惑、引导观念,以理性分析和建设性意见,帮助受众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把握事实真相。要坚决防止出现助长社会负面情绪、激化社会矛盾的偏激言论,杜绝出现政治意识偏差、思想观念有害的错误言论。

  三是主动引导网络舆论。针对一些网络热点话题和似是而非的言论,要注意调查求证,在言论类、评论类节目中加强权威解读和分析,澄清事实、还原真相、批驳谣言,引导公众全面理性地看待问题。要重视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新技术、新媒介的建设、运用和管理,着力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和立体传播,积极有效地引导社会舆论和网上舆论。

  三、切实加强播出环节规范

  各级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执行节目播出的各项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重视并强化言论类、评论类节目播出环节管理。

  一是严格规范采编播流程。要建立健全从选题策划、采访编辑到审核播发的全流程责任机制,严格审核言论类、评论类节目所依据的题材来源和报道内容,把握不准的话题内容须报播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终审。要严格遵守广播电视节目使用网络信息的规章制度,防止和遏制网络虚假信息渗入言论类、评论类节目并向社会扩散,维护广播电视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是加强互动直播节目管理。对互动参与的言论类、评论类直播节目,应严格把关。导播和主持人要持证上岗,相对固定,节目须设置“存储电话”或“存储硬件”及电话编辑、视频编辑、节目监制,按规定使用“延时装置”。在重大活动、敏感时期和发生突发事件时,播出机构负责人要到现场把关,以确保节目播出安全。

  三是及时处理节目播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与播出机构要加强对言论类、评论类节目的监听监看,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和处置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如出现重大政治差错和责任事故的,要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在半小时内上报上级宣传部门和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妥善处置。

  四、切实加强主持人教育

  主持人是广电媒体的形象代表,也是节目的灵魂和核心,广播电视言论类、评论类节目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大,尤其要加强节目主持人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一是加强主持人的教育培训。要加强对主持人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及时向主持人传达有关宣传管理的口径和要求。要重视培养和提高主持人的职业修养和职业道德,要求主持人自觉遵守《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把关意识,在言论类、评论类节目播出过程中严把政治导向关和价值导向关,注意情感把握,准确用语措辞,体现良好素养。

  二是明确主持人角色定位。节目主持人作为传播沟通者、媒体代言人,要体现庄重、理性、亲和的公众角色素质,以优良的文风作风赢得听众的信赖。言论类、评论类节目主持人尤其要秉持正面引导和客观理性的原则,正确引导评论话题,及时批驳错误观点,切实维护媒体公信力。

  三是严格约束主持人言行。言论类、评论类节目主持人要以得体的言行举止展现媒体良好形象,正确引导公众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判断。要防止滥用媒体权力,对热点事件或政府政策随意曲解、妄加评判,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要防止把猎奇观点和粗俗谩骂作为“个性风格”,对新闻事件或当事人进行随意调侃、讽刺挖苦,把严肃的话题娱乐化,降低节目品质、损害媒体形象。

  五、切实加强嘉宾选用把关

  对有嘉宾参与的言论类、评论类节目,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审慎稳妥选择嘉宾。

  一是注重嘉宾的典型性、权威性。对参与言论类、评论类节目的嘉宾应实行实名制,所选择的嘉宾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文化涵养和专业素养。不得选择有不良记录和偏执型性格或社会争议较大的人物为言论类、评论类节目嘉宾。

  二是引导嘉宾文明参与、理性表达。要事先与嘉宾说明有关节目要求和宣传管理规定,防止嘉宾在参与节目时言论偏激、举止失控。

  三是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参与节目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主持或以嘉宾身份参与主持言论类、评论类节目。如确有需要,应按规定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广播电视言论类、评论类节目的指导和管理,通过日常监管、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把好导向。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节目,须按规定及时调整内容,对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播出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收听收看机构要加大对言论类、评论类节目的监督评议力度,及时发现成功案例和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一步健全节目监测资料管理制度,节目监测记录须至少保留一个月。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就落实本意见组织开展学习讨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导向把关意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广播电视言论类、评论类节目的整体水平。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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