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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57/2015-04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浙新广发〔2015〕115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59-2015-0013 成文日期: 2015-07-13

关于加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13 11:57 浏览次数:次

有关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的通知》(新广发〔2014〕311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5〕86号)要求,为规范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范围内的发射台(站)的数字发射系统(含发射机及配套设备等)、节目源系统(含数字卫星接收机、卫星接收天线、信号源智能切换、音频处理器、标准机柜等)、天馈线系统(含天线、馈线、多工器、联接配件等)、新风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等配套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塔桅的修缮和更新;消防、监控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相关工器具配备,购置安装上述设施的费用以及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招标代理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验收费等费用,取费标准按国家、省和本地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用于:发射机电费、发射机及附属系统等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发射机维护材料及备品备件费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机房和技术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和值班员宿舍)改扩建等应由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和房屋修缮,不得用于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以外的发射系统及其附属系统设备设施改造、维修、运行维护等支出,不得用于相关台站人员经费、业务招待费、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车辆购置费、车辆运行及维修等支出。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实施单位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的通知》(新广局发〔2014〕311号)和《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认真实施中央和我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的通知》(浙新广发〔2015〕89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各台站更新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所属县(市、区)台站实施方案实行论证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各实施台站拟定实施方案并经论证后组织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要及时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三)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督促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执行,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不打白条、不做假账、不套取资金,定期检查、抽查经费支出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专款专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

(五)为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集中招标采购的设备,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与中标厂商签订供货合同,并督促中标厂商按照供货合同规定按期供货和安装调试。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节目源系统有关设备组织统一招标采购,其他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各实施单位要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项目完工后,各实施单位要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批;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各实施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收,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所属县(市、区)发射台站组织工程验收,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抽查验收。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每年选取部分建设资金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建立和完善财务、技术、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健全内部监督(审计)机制,对实施单位的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各实施单位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取得实效;要重视绩效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抽查。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或将专项资金截留和挪作他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上述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违规资金。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财政局以及各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资金使用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1日起施行。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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