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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57/2016-04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浙新广发〔2016〕43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59-2016-0002 成文日期: 2016-03-29

关于印发《浙江省纪录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31 09:47 浏览次数:次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东海电影集团,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纪录片奖评选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贯彻实施《浙江省纪录片奖评选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浙产纪录片生产创作,推出更多的浙产纪录片精品,打响“纪录浙江”品牌,为加快建成文化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3月29日


浙江省纪录片奖评选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发〔2011〕8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关于促进我省纪录片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浙新广发〔2015〕22号),改进浙产纪录片评奖办法,加强对浙产纪录片精品创作的激励和引导,提升竞争力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纪录片奖是浙江省广播电视政府奖的子项奖,旨在检阅浙产纪录片年度发展成果,表彰优秀作品和创作人员,发挥其带动示范作用,激励涌现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无愧于伟大民族、伟大时代的优秀浙产纪录片,促进形成创作繁荣、精品迭出、人才辈出的浙江纪录片产业发展新局面。

第三条 浙江省纪录片奖定名为“丹桂奖”,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办,并委托省纪录片协会会同省广电学会承办。

二、评选项目及资格认定

第四条 评选项目设作品类、主创人员类、机构类3个类别。其中主创人员类和机构类评选视情况逐步推出。

作品类评选设以下5个奖项:

微纪录片:时长不超过10分钟(含);

短纪录片:时长为11分钟-30分钟(含);

长纪录片:时长30分钟以上;

系列纪录片:单集时长不限,集数3集(含)以上;

电影纪录片:时长90分钟左右。

主创人员类评选设最佳导演、最佳摄像(影)、最佳编辑奖项;

机构类评选设优秀播出机构、优秀电影放映单位奖项。

第五条 奖项数量

作品类设最佳微纪录片奖1个,优秀微纪录片奖若干;最佳短纪录片奖1个,优秀短纪录片奖若干;最佳长纪录片奖1个,优秀长纪录片奖若干;最佳系列纪录片奖1个,优秀系列纪录片奖若干;最佳电影纪录片奖1个,优秀电影纪录片奖若干。最佳奖视同一等奖,优秀奖视同二等奖。

主创人员类设最佳导演奖1个、最佳摄像(影)奖1个、最佳编辑奖1个。

机构类设优秀播出机构奖和优秀电影放映单位奖若干。

第六条 参评作品须由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浙江省内广播影视播映机构或在浙江注册并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已在浙江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影摄制机构制作,个人作品可以以工作室名义参评。参评单位与境外机构及港澳台地区合拍的中国题材作品,也可参评。

第七条参评作品须是在浙江备案(立项),且已在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播映机构或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机构播出的原创作品。电影纪录片须在电影院线发行放映。

第八条 最佳导演、最佳摄像(影)、最佳编辑须为年度参评作品的主创人员,且无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优秀播出机构和优秀电影放映单位须是积极播映推送年度参评纪录片,且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影视播映机构或互联网机构。

三、评选标准

第十条参评作品应聚焦“中国梦”主题,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彰显当代中国主流价值理念,记录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展现华夏优美自然风光,传播先进思想文化,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获优秀作品奖的须具备:

思想性强:紧扣社会脉搏,展现时代风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人教育和启迪;

艺术性强:通过影视时空的创造、镜头节奏的形成、叙述方式的转换等艺术手段,清晰表现纪录片主题;

故事性强:具有独特的叙事形式,故事生动精彩,能在较短时间内吸引观众注意,调动观众情绪;

观赏性强:符合纪录片艺术传播规律,内容“抓人”,手法独特,摄制精良,作品好看,激发普遍情感共鸣;

创新性强:积极采用摄制新技术,探索拍摄新手法,尝试媒体融合新手段。

获最佳作品奖的在思想性、艺术性、故事性、观赏性、创新性方面须更加突出。

第十一条 获最佳导演、最佳摄像(影)、最佳编辑奖的,须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同时须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胜人一筹。

最佳导演:遵循纪录片艺术创作规律,具有积极创新意识,体现高超创意能力,凸显执导实践能力;

最佳摄像(影):拍摄理念新颖,视觉表现独特,在“平、稳、准、匀”的镜头语言中,彰显纪录片作品表现力、冲击力和感染力;

最佳编辑:对纪录片创作生产有较强的统筹策划能力,通过作品主题选择和编辑处理,能更艺术地展现作品的真实可靠性。

第十二条获优秀播出机构和优秀电影放映单位奖的,须在年度纪录片组织策划、力量投入、播映推送等方面,思想重视、措施有力、绩效领先。

四、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丹桂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影视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领导、业内专家和观众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丹桂奖”一年一评,每年一季度评审上年度的作品。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文公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可从中择优推荐参评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和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五、参评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参评“丹桂奖”的,须填写参评申报表,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浙江省纪录片协会。

申报参评优秀作品和最佳作品,须按要求填报《纪录片“丹桂奖”申报表》一式三份,纪录片DVD光盘1套,高码流视频(MOV、AVI、MPG或MP4格式)文件1份;多家合作的作品,由第一出品方单位报送。

申报参评最佳导演、最佳摄像(影)、最佳编辑(剪辑),须按要求填报《纪录片“丹桂奖”主创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准备相关材料。

申报参评优秀播出机构和优秀电影放映单位,须按要求填报《纪录片“丹桂奖”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准备相关材料。

评选结束后,所报送材料不退还。

第十六条 各参评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参评单位须拥有作品的完整版权。“丹桂奖”主办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对因版权问题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对所有参评作品,有关单位须授权省纪录片协会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展映,或制作成光盘,供观摩学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30日起实施。由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授权浙江省纪录片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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