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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57/2018-048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浙新广发〔2018〕7号 有效性: 已修改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69-2018-0001 成文日期: 2018-01-19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学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3 21:37 浏览次数:次

局主管各学会协会,省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局主管学会协会(以下简称“学会协会”)的管理,保障学会协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学会协会在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开展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学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1月19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学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主管学会协会(以下简称“学会协会”)的管理,保障学会协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学会协会在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开展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会协会脱钩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对其进行的业务管理、行业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会协会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学会、协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按照省脱钩试点工作部署,与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脱离主管关系的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业指导和委托其承办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协会要围绕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中心工作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事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治理结构,使学会协会真正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市场化运作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学会协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学会协会的综合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学会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学会协会设立、换届、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负责学会协会年检的初审查工作;负责学会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指导和监督学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委托学会协会承担部分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负责学会协会的党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学会协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学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审查

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设学会协会应从严掌握,确属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类、研究类、联合(促进)类的学会协会,业务处室要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设立,并严格按照学会协会规定的设立条件进行登记前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设立学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职能范围,并不与已登记的社团相同或相似;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行业基本情况。2.可行性、必要性分析。3.社团的主要工作。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个人作为发起人的,提供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作为发起人的,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三)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提供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会协会章程草案。

(五)已联系到的会员名册。

(六)住所证明材料,如房产权、房屋租赁合同等。

(七)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

(八)发起人提供的具有3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证明。 (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学会协会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以下程序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审查材料:

(一)学会协会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申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新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住所变更的,须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

变更事项自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学会协会依法注销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同意后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会协会应按照法规和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换届申请应在换届大会前30天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内容包括换届准备情况、拟任主要负责人(会长、秘书长)基本情况、理事以上负责人名单、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涉及章程、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的,报送修订草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报送财务审计报告。

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同意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向省民政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学会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换届工作须在批准期限内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学会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由熟悉行业情况,热心学会协会工作,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对本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员担任。 

学会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学会协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职责由章程具体规定,其任期应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正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职和退休公务员或局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学会协会兼职,确需兼职的,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且不得违反规定领取学会协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第十五条 加强学会协会党组织建设。凡专职及驻会工作人员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指导其建立党组织,接受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织的领导。不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通过联建、派驻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支部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局主管的学会协会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学会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结合学会协会年检,按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数量的原则,对局主管的学会协会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七条 学会协会应按时参加年检,按要求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年检材料。初审同意后,自行送省民政厅年检。

第十八条 学会协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告。重大事项包括: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学会协会工作的重要批示;在行业内举办有重要影响的论坛、会议、活动;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支出或投资;接受大宗捐赠、资助;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第十九条 学会协会开展活动,拟冠以“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名称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等情形的,应在活动前报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不得冠以“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处”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学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未经授权不得冠以“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会协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专委会的管理。分支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注册登记的全称,业务活动要符合学会会章程的规定,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学会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学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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